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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山網訊 富蘊縣人民法院近日審結一起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判處被告人韓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該案發生在2014年5月12日凌晨,被告人韓某與往常一樣來到富蘊縣步行街的石頭店找其女友張某,雙方因瑣事發生爭吵,雙方在拉扯中來到被告人父親家中。後張某的弟弟來接張某的過程中與被告人發生爭執,爭執過後雙方各自回到自己家中。在凌晨3時30分許,被告人從其父親家院子里拿一罐液化氣罐到其女友弟弟所居住的居民樓內進行報複,用液化氣罐砸門,並叫囂讓女友的弟弟出來,如不出來就點燃液化氣罐,被告人見無人開門,便兩次用打火機在三樓樓道內將液化氣罐點燃,後被富蘊縣派出所民警制止。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因瑣事與他人發生爭吵後,在住宅樓單元樓道內點燃液化氣罐,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其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於被告人自願認罪,且認罪態度較好,遂作出上述判決。 (原標題:富蘊縣一男子為泄私憤 居民樓內點燃液化氣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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