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職權干預下級機關辦案8次收受他人財物百萬元
  隴南市原副檢察長郭仲德被判11年
  每日甘肅網-蘭州晨報訊(記者趙野)利用職權干擾下級檢察機關辦案,借助職務之便收受他人巨額賄賂101萬餘元,隴南市檢察院原副檢察長郭仲德鋃鐺入獄。12月13日記者獲悉,該案經省檢察院批准,後指定西峰區人民檢察院於今年8月21日向西峰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日前,郭仲德因犯受賄罪被西峰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1年。
  郭仲德自2003年7月至2012年10月期間擔任隴南市檢察院副檢察長,今年1月9日,被紀檢監察機關採取“兩規”“兩指”措施。4月5日,慶陽市人民檢察院對郭仲德涉嫌受賄立案偵查,兩天后郭仲德被刑事拘留。經查,自2008年以來,郭仲德利用職務之便,先後8次收受他人財物價值共計101.7萬元,其中現金73.8萬元、價值27.9萬元的“森林人”越野車一輛。
  據指控,2009年7月,隴南市檢察院辦理該市公安局副局長王志強涉嫌挪用公款一案立案偵查期間,王妻及女兒給郭仲德送去現金20萬元,次年10月,王志強因犯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獲刑13年,2011年4月,郭仲德將收受的20萬元退還給王妻。2010年6月,我省某縣一林場場長王某以拜年為名送給郭仲德1萬元,請其對該縣檢察院辦理的一起瀆職案予以關照。後郭利用職務身份說情,將在押嫌犯變更為取保候審。此外,郭仲德還在其他案件辦理中收受他人賄賂7.8萬元,干擾下級檢察機關辦案。
  2004年4月,郭仲德以購房為由,向某建築公司經理郭某某借款5萬元並出具借條,一直未還,後2011年8月郭某某將借條交還郭仲德,郭仲德將該借條銷毀。2009年,郭仲德與某民爆公司總經理鄧某某談及女兒即將出嫁,隨後,鄧某某將一輛價值27.9萬元的越野車辦理相關手續後落戶到郭女名下。
  文縣個體老闆楊某2006年通過朋友認識郭仲德,並對其關照。2011年楊某某在青海省開挖金礦賺了錢,次年1月17日,他以“掛個紅”、拜個年為名,通過銀行轉賬給郭仲德的銀行卡匯入現金10萬元。
  2010年9月份,成縣某鉛鋅選礦廠廠長劉某某準備開發氧化金礦,其與當時承包礦山的楊某商談合作時,因未談攏,經郭仲德聯繫史某出面協調,楊某某如願以償。為表示感謝,劉某某提出到年底算賬後給郭仲德5%的股份。2011年11月底,劉某某按5%股份分紅給郭仲德30萬元表示感謝。
  該案庭審時,郭仲德對指控的事實無異議,當庭自願認罪,辯解其有自首情節,退還了全部贓款,請求從輕或減輕處罰。其辯護人認為,郭仲德收受的轎車、收受郭某某5萬元、劉某某30萬元、楊某某10萬元,均與其職務無關,故上述72.9萬元不能認定為郭仲德受賄,對其他受賄28.8萬元的事實無異議。
  法院審理認為,郭仲德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權力及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多次收受他人財物價值共計101.7萬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郭仲德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主動退還涉案款物,有悔罪表現,依法可從輕處罰。其辯護人關於郭仲德收受72.9萬元的行為不構成受賄罪及郭仲德辯解和辯護人認為其行為有自首情節的意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據此,法院作出前述判決。
     (原標題:隴南市原副檢察長受賄百萬元被判11年)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pb50pbfwl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